區段徵收的原因以及歷史

以現在來說很多重劃區,政府都是以區段徵收為主

那原因是什麼呢? 區段徵收的原因以及歷史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應原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之用,部分出售或提供給需要的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透過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理,以彌補開發總費用。透過區段徵收,政府可以免費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節省龐大的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獲得抵價地,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升等多重開發利益,是公私雙方都受惠的措施。

台北市華江地區(第一期)是台灣第一個區段徵收區,於民國58年公告徵收,接著是61年的基隆市安樂社區;71年的台中縣東勢特一號道路以及74年的嘉義縣治遷建、新竹縣治遷建等4個區域。根據當時的法令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優先買回土地,但面積最高僅限於3公畝(約90坪),且區段徵收補償費用較市價偏低,因此不易被土地所有權人所接受。由於區段徵收所需經費龐大,籌措不易,導致地方政府多半遲遲未行動。

民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在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應領取的補償地價,可以自行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而選擇領取現金補償的土地所有權人未來仍可以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這樣的措施更有助於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大多數民眾的認同,並促進了地方整體建設的發展。

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以及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刪除了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的規定,鼓勵地主直接選擇領回抵價地,減少政府機關籌措大筆現金補償的困擾。同時,新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全部或部分領取現金補償或領回抵價地的規定,增加了土地所有權人的選擇彈性。此外,也規範政府所取得的剩餘可建築土地,除了公開標售外,還可以採取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多樣化方式處理,以滿足市場需求,有利於開發成本的回收。

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將保護優良農地、召開2次以上公聽會、審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改採市價協議及市價徵收補償、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拆遷安置計畫、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規劃配售農業專用區等納入其中,以充分保障民眾的權益。

截至111年12月底止,全國已經完成了128個區段徵收地區,總面積約9,667公頃,其中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5,196公頃,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約4,496公頃,節省政府建設費用約4,136億元。目前全國仍有17個區段徵收正在進行中,總面積為3,502公頃,其中預計可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計1,226公頃,可建築用地面積為2,262公頃,預估節省政府建設經費共計2,16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