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含三多里、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防洪三期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及「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機五周邊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辦理依據

都市計畫法 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4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 第3點:

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前,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意見期間,應舉辦座談會,將公告徵求意見之日期及地點連同舉行座談會日期、地點刊登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

辦理目的:

依循上位計畫之指導並整合相關重大建設計畫,重新檢討整開區之發展定位。

針對現況及未來發展,重新檢討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滿足地區人口成長及都市發展需求。

考量財務負擔及社會公平,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基地概況/機五周邊整體開發區

基地概況/防洪三期整體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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