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的兩種模式及稅務規劃簡析

都市更新是改善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常見有兩種方式: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而相關的稅務優惠對地主選擇方案有直接影響。以下將從模式區別、稅務差異與實務注意事項,整理核心重點。

一、都市更新的兩種模式

1.權利變換(權變)

權變的核心在於共同出資,地主按土地與建物的價值出資,更新後根據估價師評定的價值比例分回房地。此模式法律上「視為原有」,即產權不視為移轉,因此稅務課徵會延至更新完成後的第一次移轉。

2.協議合建(合建)

合建的本質是「房地互易」,地主將土地權益交予建商,換回更新後的房屋或土地。此模式產權視為更新過程中已發生移轉,因此稅務課徵時點較早。

二、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稅務差異

1.稅務發生時點

  • 權變: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並減徵40%。
  • 合建:更新過程中即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但減徵40%。

2.稅務優劣分析

  • 權變因產權視為原有,地主於更新後持有期間不需立即面臨稅務壓力,適合長期持有者。
  • 合建產權於過程中即視為移轉,稅務壓力提早發生,但短期內未來買賣時不再需繳納移轉稅。

三、持有稅的減免優惠

1.更新期間減免

土地未使用期間免地價稅,房屋未完工免房屋稅。

2.更新後減半徵收

  • 地價稅與房屋稅:更新後減半徵收兩年。
  • 延長減半優惠:若房地持有超過兩年,且未移轉,地方政府得延長減半優惠至10年。

四、特別注意的所得稅問題

地主若透過合建模式,分回的房地價值超過原有比例,可能被認定為接受建商贈與,需申報綜合所得稅。此情形需特別留意稅務計算,避免超額稅負。

五、注意實施年限

目前稅務減免的多項優惠屬政府鼓勵措施,相關條文明定執行期限至113年1月31日,是否延長需視行政院決議。

六、參考法源與實務提醒

1.法源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2.地主建議:

  • 精算稅務負擔,選擇適合的更新模式。
  • 若有超分情形,及早諮詢稅務專家,確保合法申報。

都市更新是複雜的財務與法律行為,地主與建商應在充分了解稅務影響後,謹慎選擇模式,爭取雙贏結果。